共享汽车保险杠剐蹭赔偿与保险困局
共享汽车为消费者带来出行便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消费者反映驾驶共享汽车时遭遇事故,却发现平台购买的商业保险保额仅为5万元,引发用户对保障不足的担忧。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强制规定和统一标准。
共享汽车作为新兴经济模式,在保险保障方面存在诸多挑战。各平台商业保险种类和保险额度尚未统一,车辆保险配置情况未显著标示,这令消费者承担着较大风险。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未能完全适应分时租赁汽车的短时多次使用特点,也制约了共享汽车平台的发展。
一消费者叶先生反映,其哥哥在共享汽车平台租赁车辆进行自驾游时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悲剧。叶先生表示,虽然事故主要责任在司机,但他们惊讶地发现平台为车主购买的保险额度仅为5万元,这对于高昂的医疗费用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他们指出,保险种类和保额未明确告知租车人,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仅强制要求投保“交强险”,其他商业保险并非强制性质。共享汽车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明示车辆是否投保商业险及保额等信息,但从实际操作来看,许多平台并未做到这一点。
各共享汽车平台的商业保险种类和额度各不相同。南都记者的调查发现,一些平台的车损险和三责险的保险额度较低,且未在APP上详细告知用户具体的保险内容。而另一些平台则表示已购买了足额的商业保险,但具体种类和保额无法在APP上查询,一旦发生事故会有保险专员对接。
与私家车相比,共享汽车平台所购买的保险额度相对较低。这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也反映出共享汽车保险市场的混乱和不成熟。随着共享汽车的普及和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保险标准、加强信息披露是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共享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面对共享汽车的保险困局,消费者应保持警惕,了解所租车辆的保险情况,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共享汽车平台也应积极改进,完善保险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在不久前发布的报告中,揭示了车险业务的一个重要趋势。数据显示,在湖北地区,高达41.9%的车辆选择了五十万的保额,而另一部分的车辆选择保额达百万以上。政策的趋势也明确表明,提升商业车险的责任限额是大势所趋。今年七月,银发布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一征求意见稿建议将商业三责险的责任限额从现有的五万至五百万提升到十万至一千万档次,以满足消费者更高的风险保障需求。这样的改革不仅有利于事故后的经济补偿,还能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共享汽车业务的兴起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当车辆发生事故时,共享汽车平台往往会加重用户的责任,例如收取停运损失费、保险上浮费和车辆加速折旧费等费用。以GoFun为例,用户购买不计免赔服务后,仍需承担保险溢价费,并有可能面临车辆加速折旧费和停运损失费。大部分共享汽车平台要求用户先行垫付各类费用,包括维修费和医疗费等。有些平台存在返还垫付款不及时的现象,引发了一些消费者的投诉。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也曾对此进行过调查处理。
围绕保险理赔问题,共享汽车平台和用户之间的争议不断。共享汽车肇事类案件常常涉及车辆保险额度和免责条款问题。当保险额度不足时,关于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谁承担责任的争议尤为激烈。有些共享汽车平台甚至因为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如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分时租赁)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案件中,共享汽车运营方因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面临争议和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进行划分。例如,在涉及共享汽车平台未明显标识保险额度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共享汽车运营方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承担一定的责任。一些共享汽车运营方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分时租赁,导致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的情况也不鲜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对此进行综合考量并作出裁决。总体而言,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仍需各方共同努力和规范发展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消费者的需求同时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并减少纠纷的发生。围绕这些问题进行的讨论和改革也将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推动力量。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深入分析。途歌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在投保时采用了批量投保的方式。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面对这种批量需求,理应对每辆车的具体用途进行深入审查。据保险公司当庭陈述,它们在核保过程中明确知道这些车辆是用于租赁的。当保险公司同意以“非营业”性质为这些车辆投保时,这意味着双方已经就车辆性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相应的保险合同。
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这些车辆实际上用于共享汽车服务,也就是租赁,但它们的用途和使用性质并未改变。保险公司主张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并不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共享汽车领域的特殊保险需求,上海等地方已经开始积极应对。共享汽车平台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其中之一是租车人无法选择所租车辆的保险配置。提案指出,现有的保险产品大多基于私有车辆的保险模式,不适应共享汽车的多次、短时使用特点,因此无法满足租车人的单次短时出行保险需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案建议保险公司针对共享汽车的特点推出相应保险产品。这些产品应该具有保险期限短、单次保险额度适中、理赔流程简化等特点。建议银保监部门制定特别政策,允许共享汽车平台销售与其租赁服务相关的保险产品,为租车人提供便捷的保险购买途径。
中国致公党大连市委员会与大连市交通局已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协商。大连市交通局表示,待国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后,将进一步规范共享汽车的保险配置。此前,交通运输部和住建部发布的指导意见已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
上海市交通委则积极响应,支持保险公司产品和销售渠道创新,鼓励根据分时租赁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开发专属保险产品。上海市还计划要求分时租赁企业投保多种保险,并在租车前明确告知租车人车辆的保险配置及事故处理流程。
共享汽车作为新兴业态,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保险问题尤为突出。希望通过不断的和创新,能够制定出更加完善的保险方案,为共享汽车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封聪颖
关于共享汽车的保险溢价及商业保险种类,这也是许多消费者关心的话题。随着共享汽车的普及,其保险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专属保险产品问世,以满足租车人的不同需求,促进共享汽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