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确认书的归属问题,究竟是被告的还是原告的,以及通过EMS送达被告户籍登记地后被签收是否即视为送达成功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困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特别是当法律文书通过EMS法院专递邮寄送达至受送达人的户籍登记地址,并且已经被签收,那么即视为已经向受送达人成功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此规定在《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意见》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在更高法法院的一则民事判决书中,涉及到一个具体的案例。上诉人栗鸽子与被上诉人金民海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而引发纠纷。栗鸽子提出,其从未收到过与案件相关的起诉材料和法院文书,这导致其无法及时答辩并影响了其应诉。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文书已经通过EMS邮寄送达至其户籍登记地并被签收,那么即应视为已经送达成功。
栗鸽子还就诉讼时效和赔偿数额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金民海在网上的购买行为已经表明其知道权利被侵害,而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应从那时开始计算。对此,金民海答辩称,根据《专利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非两年。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栗鸽子提出了自己的实际销售情况和利润情况,而金民海则强调了其发明专利的知名度和侵权行为的严重性。
此案件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和挑战。对于栗鸽子和金民海之间的纠纷,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判决。此案例也提醒公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事实认定之旅:一场关于专利权的正义之战
金民海先生于2001年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一份名为“反向地面刨毛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在2003年12月17日获得了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0112××××.0。这项专利至今依然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
故事在2017年2月14日这天揭开了新的篇章。金民海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网上一个名叫“润田建筑机械”的店铺购买了一款商品。这款商品的名称让人眼花缭乱,包括了“路面清渣机”、“混凝土清渣机”、“路面地面清灰机刨毛机”等字眼,订单号为2549327583389945。经过一系列公证流程,这款商品被成功购买并收到。
庭审时,金民海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完全相同。经过技术对比,金民海明确以权利要求1主张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侵权产品。
而“润田建筑机械”店铺的注册人是栗鸽子。金民海指控栗鸽子实施了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在栗鸽子经营的店铺中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公证书显示销售产品页面有产品图片、价格等信息,使得原审法院认定栗鸽子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栗鸽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金民海的专利权。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多种计算方式,但金民海和栗鸽子均未能有效证明其损失和获利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范围、涉案专利的贡献率、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故事落幕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栗鸽子应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金民海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也由双方分担。这是一场关于专利权的正义之战,也是一次对知识产权的深刻致敬。
至此,这场关于专利权的纷争暂时告一段落。希望每一个知识产权的持有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让创新的火花得以延续燃烧。在二审期间,公司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了关于栗鸽子网店下架被诉清灰机的网页截屏,显示下架时间为2017年4月8日。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过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还查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6月17日和8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栗鸽子寄送了相关起诉材料和传票,这些邮件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和9月3日被签收。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原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金民海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及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原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栗鸽子上诉称其未收到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导致未能在一审中应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本案中,原审法院通过EMS法院专递的方式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栗鸽子的户籍登记地址,且相关邮件已被签收。原审法院已经履行了送达义务,栗鸽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金民海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为侵权民事诉讼。根据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金民海委托他人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在2017年2月14日,至民法总则实施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可以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至金民海起诉时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栗鸽子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栗鸽子认为原审判赔金额过高,但并未提供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利润或销售数量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由于栗鸽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栗鸽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栗鸽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邓卓、雷艳珍;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罗瑞雪;书记员:郭云飞。)在文书送达方面,本院依据《更高法邮寄送达规定》和邮政局关于法院法律文书送达规定进行文书送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细节和判决结果请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