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老制,是壮族村寨的一种古老且独特的村民自我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先民进入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就已存在,并一直延续到1949年前夕。
在壮族村寨中,都老制的核心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都老”,他们通常是年纪较大的男性,具备公正、正派、有能力、有群众基础等条件。一旦当选,“都老”就承担起领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的职责,这些规定旨在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生产,举办公益事业等。
“都老”是村中的决策者,他们负责召集长老会议和村民会议,共同拟定村规民约草案,再交由村民大会讨论、修改,最终表决通过。这些规定会被公布于众,确保每个村民都知道并遵守。除此之外,“都老”还肩负着维护村中社会秩序的重任。当村民违反村规民约或出现不良行为时,“都老”会进行调解或裁决。
作为全村集体财产的总管,“都老”负责管理村里的公共财产,如荒地、牧场、河流等不动产以及山林、罚款等收入。他们还有权掌握集体祭祀大权,安排壮族居民的祭祀活动。在公益事业方面,“都老”领导和组织全村居民共同参与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情,如修路、建桥、植树造林等。
当村民与其他村庄发生纠纷时,“都老”会代表村民说话办事,与其他村庄进行交涉,甚至在必要时成为军事指挥员。由此可见,“都老”不仅是村中之长,更是全村居民的最高管理者。
他们的权威来自于群众的民主选举,并且许多重大事情都需要经过长老会和村民大会的讨论决定。“都老”的义务性质也表现得十分明显,他们为众人办事,却没有什么报酬。这种制度不具有阶级特点,而是原始社会末期父权制和农村公社的群众自我管理制度。
壮族的乡规民约习惯法多由“都老”或寨老等人以民主形式制定并监督执行。这些规定人人必须遵守。一旦发生矛盾和争执,大多由“都老”或寨老进行调解。壮族人倾向于通过传统方式解决争端,而不是与官府打交道。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一般不收礼金,只需双方备酒席招待即可。
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疑案,壮族人会采用神判方式,在头人或寨老的主持下,通过起誓、烧香、赌咒等方式给被怀疑者施加精神压力,以揭示事实真相。在按照乡规民约习惯法处理纠纷时,除了批评教育、写悔过书、罚款等方式,还有体罚、劳役、革籍、处死等更为严厉的手段,这些手段时常能起到国法所起不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