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的官僚体系中,存在一个颇具特色的官职——通判。这个职位在当时的府衙内,虽被称作知州或知府的副手,但实际上其在体制内的地位与作用远非一般。
嘉祐二年,苏轼通过科举考试,开始了他的仕途生涯。到了熙宁四年,因上书谈论新法的弊端,他遭到了御史的弹劾。苏轼请求离京任职,最终被授为杭州通判。
从表面上看,通判的职责是协助知州、知府处理政务。在宋朝,知州、知府和通判分厅办公,其职务设置显然并非简单的一正一副的关系。实际上,通判的设立初衷,更多的是对知州、知府起到监察的作用。正如《历代职官简释》所述,通判在初设之时,其职权几乎与知州、知府无异,名义上是辅佐,实则共同负责,甚至还是知州、知府的监视者。
《宋史·职官志》七中详细记载了通判的设置背景与职责:“宋初惩五代藩镇之弊,始置诸州通判,命郎中贾玭等充任。其职责是伴贰郡政,涉及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事务,通判需与守臣共同签署施行。”可以说,通判就像是皇帝的耳目,为皇帝提供地方政务的情报。
在宋朝,通判的地位与刺史相似。汉朝时期,朝廷为了管理地方,设立了郡国制,派出太守负责全面管理。但为了防止太守权力过大,朝廷又派出了刺史巡行诸州,监察太守们的工作。这些刺史虽然级别不高,但手有尚方宝剑,有权监督甚至弹劾太守。
宋朝的通判与刺史有异曲同工之处。通判的级别虽然比知州、知府低,但其选派却经过朝廷的认真考虑和筛选。按照规矩,考试成绩优秀的人才可以直接被授予州府通判。而在关键时候,通判的任命甚至由皇帝亲自决定。比如赵廷美被贬到房州时,皇帝派出了心腹袁廓担任通判,负责监管赵廷美。
通判这个官职虽然被称作知州或知府的副手,但实际上其在宋朝的官僚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更为复杂。它既是协助知州、知府处理政务的助手,又是皇帝的耳目和代表,具有监察和弹劾的职责。这一职位的设置体现了古代中国对官僚制度的深思熟虑和对权力制衡的追求。说通判是副职二把手并不完全准确,它是一个兼具多种职能的重要职位。在历史上,许多通判因其特殊使命和贡献而被载入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