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速递:北京,三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正式实施。这一司法解释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在二零一四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有显著的新特点和进步。
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公民人身权益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的体现。自二零一零年国家赔偿法修订以来,精神损害被纳入赔偿范围,而此次《解释》的发布,更是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具体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对此进行了解读,他强调,二零一四年的《意见》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配套规则,而此次《解释》的主要内容均源于《意见》。
王振宇进一步介绍了《解释》的三大亮点。首先是相对扩大了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相较于先前的《意见》,《解释》在认定“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范围上有所拓宽。这一改变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升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感。
《解释》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根据规定,若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应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进行酌定。相较于《意见》中规定的35%以下,这一标准的提高无疑更能体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解释》明确了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通过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入手,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进行明确规范。这不仅有助于法官更准确地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增强了法律适用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解释》的发布是对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进步,体现了我国司法工作的不断进步和完善。通过扩大精神损害认定范围、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以及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将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