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借款时,有时会有财产抵押和担保人共同为债务提供保障。当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常常面临这样的选择:是先执行抵押物还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以例甲的情况为例,甲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乙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同时丙、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甲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那么银行面临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优先执行乙的房产,还是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即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换句话说,当债务人自己提供了抵押物时,债权人首选应该是执行这些抵押物。
当抵押物不属于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提供时,情况就有所不同。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第三人的抵押物,也可以选择要求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与物保处于同等地位。
回到例甲的情况,银行首先会考虑执行乙的房产,因为这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只有当乙的房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银行才会考虑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混合担保中的担保财产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无论担保财产是属于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都会优先执行这些财产。这是因为这样做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债权实现成本,符合司法节约原则和社会生活常理。而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才会考虑其他担保人。
无论是执行抵押物还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而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