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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能否只起诉部分合伙人(合伙人不参加诉讼主张权利怎么办

共同诉讼之路:合伙人单独诉讼的权益

在工程项目投资的合作中,合伙人之间因各种原因对于如何结算、是否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往往存在分歧。当其中一个合伙人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允许其他合伙人代表其诉讼时,其他合伙人能否单独主张工程款呢?我们一同。

在工程项目中,合伙参与投资的现象屡见不鲜。项目结束后,如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成为合伙人的焦点问题。当合伙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部分合伙人能否独自提起诉讼,捍卫自己的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来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务中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这意味着在诉讼中,所有合伙人应当共同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法律也考虑了实际情况,为合伙人提供了单独行动的可能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合伙事务及所主张的内容是可分的,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均等,那么一个合伙人提出主张时,其他合伙人的权益也会得到保障。这种情况下,部分合伙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而不必等待所有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在合伙人之间份额平均或明确的情况下,部分合伙人不愿意通过诉讼主张工程款,又不允许其他人代表其主张个人份额内财产时,其他合伙人完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自己份额内的财产。

以更高人民法院(2020)更高法民再22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支持了部分合伙人在其他合伙人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愿他人代表其诉讼的情况下,单独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伙事务及所主张的内容是可分的,且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均等,那么部分合伙人完全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对于合伙人来说,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知道如何维护这些权益至关重要。在面临分歧和争议时,部分合伙人完全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捍卫自己的权益。在做出决策之前,最好与所有合伙人进行沟通,确保大家的利益都得到妥善考虑和保障。

高可芯、高利利、高利娃和高康余四位合伙人经过会议决议,决定由高可芯代表他们向吕宝利以外的合伙人主张工程款。在水魔方公司提出异议时,法院认为高可芯的诉讼主体适格,吕宝利的权益已从其份额中分离,可自行主张。水魔方公司主张其他合伙人必须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但法院认为这些合伙人作为证人出庭并不构成程序错误。关于吕宝利是否参与诉讼的问题,这是吕宝利个人的权利处分,法院尊重其决定。水魔方公司的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基于高可芯和董余斌的结算单,法院认定水魔方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5330303元。扣除吕宝利的份额后,欠付金额减少至12264242.4元。对此,法院予以维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尽管各合伙人之间的份额明确,但在未进行清算之前,无法确定是否盈亏,因此不能单独起诉工程款。(2020)更高法民申3234号案中的再审申请并未支持这一观点。在该案中,川渝公司作为项目承包人将项目转包给陈吉伦。陈吉伦与周彬等五人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承建项目,五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而非分包转包关系。周彬不能独立成为实际施工人。根据相关法律意见,合伙终止时需要对合伙财产进行处理并进行清算。由于五人合伙尚未清算,无法确定是否产生经营成本或债权债务等费用,因此周彬应请求对五人合伙进行清算后再行分配工程盈余款。如果合伙人之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周彬可以在合伙清算后依据其享有的权益份额行使债权人之代位权,请求相关公司支付工程盈余款。这一再审申请最终被驳回。在庞建林劳务承包协议案的再审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庞建林单独提起诉讼的合理性进行了深入。本案涉及到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的争议,以及合伙人单独诉讼是否损害发包人和其他合伙人利益的问题。

对于第一种观点,合伙人之间由于利润分配比例清晰,单独提起诉讼既不损害发包人利益,也不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如果其他合伙人认为原告应承担其他成本,双方可另行提起合伙纠纷之诉,通过清算确定原告是否应分摊其他成本。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如果涉案项目工程款不确定,根本无法进行清算,因此不能简单要求合伙人共同委托代表人或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特别是在部分合伙人因与发包人有其他纠纷不愿诉讼的情况下,更不能强求一致行动。

在豫16民终1183号案件中,阳光房地产公司与项目经理刘某某及张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接工程。刘某某作为项目经理负责处理工程事务和工程款催要。在工程完成后,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并分配合伙利润。但由于刘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成本分摊比例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法院最终根据双方会计对账结果和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来分摊利润。

对于实际施工人之一合伙人能否单独起诉发包人和总包人,如果份额明确且不存在开发商与总包之间怠于结算的情况,应当允许实际施工人之一合伙人单独作为原告起诉。部分法院对于隐瞒合伙人能否单独起诉持谨慎态度,认为隐名合伙人应在显名合伙人怠于主张权利时起诉。合同相对性在确定原告主体资格时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合伙人不参加诉讼主张权利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如果其他合伙人确实存在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况,且原告能够证明其提起诉讼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无法证明其他合伙人的真实意图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那么原告可能会面临诉讼风险。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合伙人的权益、合同的相对性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合伙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同的相对性、工程款结算情况等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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