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概述
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贷款时,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的抵押财产以及其他未被抵押的财产。在债权人拍卖抵押财产两次流拍后,若不愿接受以物抵债,可重新申请拍卖其他未被抵押的财产。
案情摘要
赛诺公司向农业银行武南支行贷款700万元,并以机械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因赛诺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农业银行武南支行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赛诺公司的机械设备以及其他未被抵押的土地和厂房。在拍卖机械设备两次流拍后,农业银行武南支行决定拍卖赛诺公司的土地和厂房。赛诺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经过法院裁定和复议,最终最高院驳回了其申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在部分财产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是否合法执行其名下的未抵押财产?
法院观点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实际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既有权申请执行已抵押的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本案中,执行法院对赛诺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土地、厂房等)采取执行措施是合法的。
相关法条与实务分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只能对抵押财产进行执行。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指出,在拍卖过程中,若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债权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以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这就意味着,当抵押物流拍时,债权人完全有权申请执行债务人其他的未被抵押的财产。
在实务中,对于是否应当优先执行抵押财产,或者当抵押物流拍后是否可以直接执行其他未被抵押的财产,这一问题的争议并不大。因为在法律框架内,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有权采取多种手段来实现其债权。而本案中的赛诺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设定抵押后即丧失了对其他财产申请执行的权利这一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索引:(2015)执申字第87号
总结而言,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多种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部分财产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仍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未被抵押的财产。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全面清偿。在我们探讨关于抵押借款的案例时,不难发现某些法院的判决在解读一种观点:当借款人或第三方以财产作为抵押为借款提供担保时,债权人经过对抵押财产权属及变现能力的全面审核后接受了这种抵押形式。这一决策过程反映了债权人在设立债权时,已经预见到可能无法通过现金完全实现债权的情况,并做好了通过优先变现抵押物来保障自身权益的准备。在未经对抵押物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这一观点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是不正确的。他们认为,如果抵押物无法变现,或者在法定情况下债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就不应该在抵债额范围内再对债权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执行。显然,这种观点在某些权威判例中被直接否定了。这些判例认为,这样的解读违背了诚信原则,并且不符合主流观点。在债权债务关系设立之初,债务人承诺的是金钱支付义务。无论是通过物保还是人保,无论是自身提供的物保还是第三方提供的物保,都是为保障权利实现而设立的保障手段。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需要启动这些保障措施。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在执行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和其他责任财产时享有选择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选择最容易变现的财产来执行。虽然执行机关可能会从社会财富的综合利用角度出发,向债权人提出建议,但这些建议并不能限制债权人的选择权。如果债权人不采纳这些建议,执行机关也不能依职权进行干预。一些误解将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利解读为行权顺序义务的观点是违背公平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这些观点扭曲了法律的本意,忽视了当事人在设立债权时的真实意愿和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并尊重债权人在担保权利方面的选择权,确保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实现。
来源法律讲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