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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失是指(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及其责任答案)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失解读及其实际应用——以一起医疗纠纷为例

经过深入研究与分析,将为您详细解读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失,并结合实际案例,过失相抵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应用。

所参考的案例是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的典型案例之一,案号为3354张佳等人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例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以及过失相抵原则的应用。

一、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失解读

过失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在医疗纠纷中,过失通常指的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疏忽或错误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进而引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案例中的基本事实

本案例中,张某兵因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在某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院要求患者家属陪同,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张某兵在参加集体活动后返回病房,最终在上卫生间后上吊身亡。

三、过失相抵原则的应用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失相抵原则的应用十分重要。本案例中,张某兵的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张某上吊身亡。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了过失相抵原则的应用。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患者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如本案例中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疗,那么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四、案例判决结果及解读

本案经过法院判决,确定某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并赔偿原告张某佳、李某、张某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84407.65元。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体现了过失相抵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应用。

医生在诊疗活动中的责任承担:当患者不配合时

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过失相抵原则的应用一直是一个核心议题。《民法典》第1224条为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这一条款由我国原《侵权责任法》第60条演变而来,对于医生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我们要理解,《民法典》第1224条与《侵权责任法》原第60条相比,有两点重要修改。一是明确了无论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还是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调整明确了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责任,也确认了医学实习生在医疗机构教学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需承担责任。从法律层面看,这一变化强化了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负责,增加了医生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224条还明确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即使损害并非由医疗活动本身造成,只要在医疗活动中发生,都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广义地理解“诊疗活动”,它不仅仅包括诊断和治疗,还包括护理和保健。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医患双方的过错至关重要。当患者出现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疗时,《民法典》第1224条为我们提供了依据。医疗机构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未尽到特定的义务和职责,如未预见并避免可能的损害结果。而患者的过错则主要体现在对诊疗行为的不正确理解或不配合,这其中可能涉及到医学知识的缺乏、误解或主观故意。

以某医院与患者的案例为例,医院作为从事精神疾病防治的专门机构,允许患者单独离开集体活动后,未能充分注意照顾和保护患者,构成医疗过错。患者的家属作为近亲属,两次明确签署协议并了解主治医生的说明,却在患者住院期间未能履行陪伴义务,也构成了一定的过错。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就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合理化。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我们处理这类医疗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在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时,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医患双方的过错程度,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每一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样,我们既能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更加严谨地履行其职责。本案涉及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张某的近亲属因缺乏医学知识,未能正确理解并接受医院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导致未能充分配合医院的诊疗行为。尽管医院已尽到告知和说明的义务,张某的亲属仍未能履行承诺,陪伴张某并遵守医嘱。张的近亲属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对医院作出了“不配合”的医疗行为。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住院病人陪床约定书及签字》第四条有明确的规定。当患者依据相关法规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时,需向医疗机构提交诊疗和损害的证据。若患者未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证据,且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未明确,人民法院会依法准许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医疗机构则需对《民法典》第122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患者张某的近亲属对医院提供的告知书无异议,这些证据证明了医院已经尽到了告知和诊疗的义务,而患者近亲属存在明显的不配合行为。这符合《民法典》第122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免责事由。医院在张自行离开团体活动时未尽到具体义务和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医疗过错责任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患者亲属未尽的陪护义务等相关事实,法院判决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且适当的。

法官白丽娜是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组的一级法官,她连续多年被评为“办案能手”。在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她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双方的责任等因素,做出公正的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失有明确的界定。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需承担侵权责任。若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等。

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了医患双方的沟通、理解、配合以及责任认定等问题。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的沟通和理解至关重要,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导致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和患者都需要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共同维护医疗过程的顺利进行。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信息,可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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